夫妻离婚后,车辆过户还需不需要重新摇号?一中院近日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明确。记者昨日获悉,交通委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首次明确,在此转移过程中无须再摇号。
法院建议
因离婚过户车辆不需要摇号
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该案中,女方何某与男方喻某经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何某名下挂北京本地车牌的富康轿车一辆归男方(喻某)所有,但同时喻某并不享有北京市户口、亦未取得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于是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中发现,市交通委修订并于2011年12月27日发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第一款和第二款前后存在矛盾,导致出现了不利于妥善处理此类离婚案件的困境。
为此,一中院于今年6月向交通委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希望后者尽快释明或部分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在因婚姻、继承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中,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买指标,就能直接获得原车辆上的北京市车辆牌照。而原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欲另行购置,则需要另行申请配置指标。
交通委回复
凭生效法律文书不用购车指标
记者昨日从一中院获悉,市交通委员会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已正式复函法院,首度明确:当法院出具判决、裁定等生效文书规范的法律关系为婚姻、继承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可凭生效文书原件的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文件,车辆原所有人不可因此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
这也意味着,夫妻离婚后,如果原本丈夫名下的车子归妻子所有,而妻子当时没有购车指标,那么根据法院判决,指标将随小客车的所有权一并归属给妻子。丈夫原来的指标便不存在了,以后购车需要重新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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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数量调控细则“打架”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但第二款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法院认为,离婚诉讼中,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包括机动车的分割问题。
如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获得小客车所有权一方并非原登记车主,又未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买指标的,依据第一款的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办理转移登记,车辆现所有权人直接取得原车辆上的北京市车辆牌照;但依据第二款的规定,则是相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