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断轴
在2012年2月28日,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在无任何撞击的情况下右边横拉杆突然断裂,车辆失控撞到了侧面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幸好是在校园里面,路平车速慢,学生没下课,不然的话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灾难。
我们认为,目前很多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足以说明,被申诉人所生产的福瑞迪都系该车本身设计或制造缺陷所致(如本身的质量缺陷等),不仅仅影响了消费者对该汽车的正常使用,遭受财产损失,严重的在极端情况下,更可能导致人身遭到严重伤害(如交通事故等)。
截止2012年04月25日22时,事故发生后在未向申诉人说明任何理由前提下,58天内没有给任何有效答复,被申诉人仅在03月14日通过宜春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向申诉人提供2种方案(1、免费维修。2、车辆置换),但无任何谈判过程及讨论方案细节问题(申诉人个人认为被申诉人蓄意逃避315,根本无任何诚意)。
综上,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等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请求贵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并参照《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现有针对其它产品的召回规定等的相关内容对申诉人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被申诉人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申诉人、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