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我于2010年4月11日以85000元的价格在乌海佳利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吉利帝豪MR7181型轿车,车款一次性付清。当时因天色已晚没有提车,于2010年4月12日早上到乌海佳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车,此时,张志清交付此车发票,我们发现发票金额与买车实付金额不符,向他询问,他解释为“为了让我们少交税,所以他先从厂家开出了57564.10元的发票”。对此我们提出疑问,实交85000元的钱购车开出57564.10元的发票不可以吧?张志清解释说:“大家都这么干,没关系,都是为了给你们省?钱。”接着带我们到旁边的二手车交易服务专柜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此时才知道自己是花新车的钱买了一辆二手车。
2010年4月11日试车当天此车就有异响,向试驾司机询问,解释为车凉,2010年4月15接车后的第三天,此响声变大,于是我们去向张志清咨询,他告诉我们没问题,首保时检查一下。
2010年7月11日到乌海三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做本车的首次保养,此时我们才得知所有的保修都以开具发票的日期为准,而张志清在售车时并没有告知我这一情况,向服务站的维修人员崔师傅提出车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检查四车门玻璃不好升降,100脉后方向盘抖动,调整大灯,杂物箱灯常亮,雨刷刮不干净,前机盖指示灯常亮,早上发动机声音大,车身有异响,报警器常叫。他一一做了记录,经过检查,断定为方向盘抖动时因为方向机的问题,需更换;更换杂物箱灯的开关;前机盖指示灯修理;VCD机的四个螺丝松动;其余问题都未解决。
随后在行车过程车内异响声音越来越大,几天后,乌海三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我到站内更换方向机,同时服务站维修人员对车内异响进行检查维修,反复试车也没有结果,服务站赵总将车开上吊车架的时候又发现了另一问题,车在起步时抖动非常厉害,要求更换摩擦片,因过保修期要求我自己承担此费用,摩擦片为180元,更换摩擦片工时费为200元,共380元,赵总就我买车时间与发票时间不符,特向厂家询问可否免掉此次费用,厂家说一切以发票时间为准,需自付。赵总又将车开出试驾,发现天窗轨道有响动,用胶布简单缠绕处理。决定方向机与摩擦片一起更换,于2010年9月5日到站内更换方向机与摩擦片。车内异响并未解决。
2010年9月11日上午发现车辆往左打轮打到一定程度会磨左前轮,又将车开到服务站,重新做四轮定位,是因为更换方向机时未调准四轮。然后对大灯进行了简单调试。同时对雨刷器进行检查维修,在试雨刷器时用掉了我车上一瓶清洗液,最后更换了一个非帝豪车专用的雨刷,仍存在抖动现象,并决定让我在晚上去调试大灯,我于2010年9月12日晚到服务站调试大灯,由维修人员卢强负责。
车内异响声音更大,我向服务站赵总打电话询问,他要求我将车开入站内检查,此时,问题更多了,如:右前大灯烧焦,双闪开关不灵,右后门玻璃开关不灵(并且拆开右后门,检查后提出需更换玻璃升降开关),左后门玻璃开关灯不亮,车内后顶灯接触不良,右前门空调出风口有异响,后座处有异响,仪表上的脉速在100-120之间时波动较大不稳定,试车后断定需更换,初步将车内异响断定为压缩机的问题,需更换,但不肯定,如更换完还有异响则需要更换发动机。
我对车上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拨打4006729888帝豪品牌服务热线向厂家反馈,多次向厂家提出此车的质量问题,厂家置之不理,直到我决定通过12315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他们才派服务站的赵总打来电话,并没有明确表示厂家态度,我便向12315投诉。赵总打来电话说,此车是吉利控股集团为各地经销商配备的工作用车,让我还是与张志清协商解决,但张志清认为这是质量问题仍然让我找厂家,他们就这样把消费者踢来踢去。
2010年11月4日,13327193123这个号码于上午9点11分给我母亲打来电话,由于她在开会未接上,便将电话回过去询问,得知是帝豪控股集团驻包头经销商管理员打来的,询问此车的处理情况,交谈中得知,此车是厂家给经销商张志清配备的工作用车,厂家规定配备的工作用车是不可以出售的,并询问我母亲以多少钱购买此车,我母亲便将此车的实际购车价格(85000元)告知对方,对方说厂家配备的工作用车价格比此款车的市场价低,价钱不一样质量也不一样,现在你要求退车或换车,必须向张志清提出,因为厂家不允许出售给经销商配备的工作用车。
2010年11月11日服务站赵总代表厂家询问此车的处理情况,他告知我此车是张志清出售的配备的工作用车,也仍然让我跟张志清协商解决。2010年11月15日,张志清上午打来电话,他在电话中也承认这是厂家给他配备的工作用车,说我提出的属于质量问题,他只负责销售,不应找他协商。
由此看来,张志清将厂家配备的不能出售的工作用车以高出此车50?的价格卖给了我,存在严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的第三条: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特此向12315提出申诉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乌海佳利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张志清做出退车或换车的赔偿,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未解决上述问题的情况下,此车又出现了诸多问题,如:频繁出现打不着车的情况、刹车出现很大的响声、安全带不能自动收回、车前方滴水、滴油、另一个大灯也烧焦了,车前方异响声变大,离合器踩下、放开都有响声等。
作为消费者,在与他们商谈解决此问题时,完全不把消费者放在眼里,态度蛮横。我认为所有消费者都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