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投诉人于2010年10月13日从被投诉人那里购得一辆三厢珠光白色福克斯车。2011年8月22日,此车在车库静止状态下,不能打火。23日,打救援电话后,4S店维修人员现场不能处理,拖至4S店强充电还不行,只能给更换了一块新电瓶。投诉人被告知,原因就是二十多天没用车,造成亏电毁电瓶。(对此说法,很多专业人士不愿苟同。才二十多天没开车啊!电瓶怎么只能“换”呢?)
2011年9月19日,投诉人驾车自山东莒南到济南,行至京沪高速新汶服务区附近,突然发现故障灯等不该亮的指示灯都亮起来,急忙拐进服务区停车,但再也打不着火。无奈又打救援电话,然后车被拖到莱芜4S店。几个维修人员检测大半天后,说仪表盘坏掉,需要向厂家订货,(因为这是不易损件,所以店内无货。)最快需四五天时间。后应投诉人要求将车托至车辆交易地临沂4S店。
不满周年的车,不足一月时间,两次被拖车施救,确属异常。投诉人认为这是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第二次,仪表盘坏掉,电脑中枢坏掉,会突然熄火的,那时,制动等方面,都将失控,后果不堪设想。再说,照此推断,哪天坏了方向系统或制动系统的部件咋办。实在让人寒心。
综上所述,此车质量非常令人担忧。
它会给投诉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隐患。就第二次事故吧,投诉人是载病人去看病的。病没看成,还造成了全车五人的一宗不该产生的车费和食宿费损失。五六天不能用车。
投诉人希望仲裁部门认真勘验上述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投诉人提出几种处理方式:
1.退物还款。被投诉人需退还购车款及购置税等一切费用。
2.换车、被投诉人给投诉人换符合质量标准的新车。
3.被投诉人除修好车检测好整车之外,延长质保期两年或4万公里。补偿投诉人经济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