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理购房贷款,张先生轻信他人,将自己的民生银行借记卡及密码交给某房产经纪公司和某,致使和某取走卡内现金8.5万元。张先生以民生银行东单支行未严格审查银行卡卡主的身份证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章程明确规定,民生借记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因转借或转让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原告为办理卖房手续将自己的民生银行借记卡及密码交与他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其申请办理民生银行借记卡时的承诺,故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本人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